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促进学校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川教﹝2017﹞6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党管人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评聘结合、分类评价、业绩导向、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着力改变论资排辈、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构建重师德、重实绩、重贡献的导向,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根据上级岗位设置要求和学院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各部门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按岗评审、竞聘上岗、合同管理,把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五条 学院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图书、档案、会计、卫生、统计、经济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中,高校教师是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为辅系列。
第六条 教师职务对应职称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研究系列,对应职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辅导员系列,对应职称为助教(研究实习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教辅系列,包括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实习、教学辅助及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应职称主要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馆员、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统计师、医师、护师、助理编辑)、工程师(实验师、馆员、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编辑)、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馆员、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编审)、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研究馆员、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统计师、主任医师、主任护师、编审)。
第七条 根据上级岗位设置比例等规定和学院专业发展规划,立足长远,学院和各部门科学编制未来3-5年的职称评审计划,每年根据计划下达学院和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指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该岗位专业要求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了与该岗位要求一致或相近的条件、业绩成果的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必须在学校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序列中,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办法所规定序列之外的,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一律按其主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教学一线专任教师只能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兼课教师可以申报教师系列或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验、实习、实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院综合档案室、教务处、成教处及各系部从事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图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图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生产建设、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经济管理、开发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编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分别申报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编辑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线专职辅导员和系部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可申报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普通高校德育专职人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保卫处及系部从事德育工作人员等)其教学工作量达到专任教师额定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可申报教师职务;未兼任教学任务的,可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一线专职辅导员符合教学科研系列申报条件 ,也可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因工作调动或工作需要,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岗位),必须申报同级确认与新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为建设“双师素质”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在获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可申报考、评同级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除了从非高校系统单位调入学院者以外,专任教师不得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请确认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包括基础条件、教学和科研业绩条件。基础条件包括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师德师风、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培训进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要求;教学业绩条件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评价、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的要求;科研业绩条件包括成果获奖、成果转化、学术论文、科学研究项目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能认真履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本职责,完成聘任合同职责任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相应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年事假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或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未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份)。
(三)发生教学事故或因工作严重失职,出现二级教学责任事故者,一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出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年度考核不合格及不定等次、参加各类考试(如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违纪被通报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评审。因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报评审。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反师德等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取消资格。
(四)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的考核,须经由所在党总支(支部)审查后报人事处审核,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学历条件
(一)申报高校教师、研究系列和辅导员系列的人员原则上均应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未达标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破格晋升条件处理。
(二)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均应具备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未达标则按照破格晋升条件处理。
(三)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属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四)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未满35周岁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不具备按照破格晋升条件处理。
第十二条 任职年限条件
(一)正高级职务:任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自其它系列(含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调入人员)转入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系列的,任原副高级职务年限与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年限之和应满五年以上,且原则上须具有两年以上的高校教龄;申报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须具有两年以上的高校教龄。
(二)副高级职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中级职务:大学本科学历,任初级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任初级职务二年以上;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研究生转正后,可直接申报中级职务。
(四)初级职务: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转正后,大学本科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大学专科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可申报教辅及社会服务型初级职务。
(五)援藏援彝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满并且所有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提前申报评审:其中服务地区为六类地区提前一半年申报评审;服务地区为四、五类地区的提前一年申报评审,服务地区为二、三类地区的可提前半年申报评审。
第十三条 进修培训和实践锻炼
专任教师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近5年内参加培训、研修不少于1次;
(二) 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个月以上;
(三) 近3年内参与一线实践锻炼2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务和其他符合国家、四川省有关免试政策的人员免职称外语考试;
2.申报副高级职务者应参加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
3.申报中级职务者应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
4.获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雅思成绩6分以上,或普思成绩122分以上可免考职称外语A、B级;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雅思成绩4.5分以上,或普思成绩76分以上可免考职称外语C、D级。
(二)职称计算机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和其他符合国家、四川省有关免试政策的人员免职称计算机考试;
2.申报副高级职务者应参加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合格;
3.申报中级职务者应参加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合格;
4.申报初级职务者应参加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合格;
5.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第十五条 教学基本条件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研究系列人员和其它系列人员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在管理岗位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
教学工作量指课堂教学的学时数,包含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及培训的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学时,以教学部门认定的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课时统计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国内外访学、交流及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被学校抽调参与扶贫和从事重大专项工作的,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教学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科研系列业绩成果条件详见附件一。教辅系列不单独制订业绩成果条件,参照教学科研系列业绩条件执行。
(二)辅导员系列业绩成果条件详见附件二。
(三)破格评审条件详见附件三。中级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须在具备副高级破格评审条件的同时具备正高级的破格评审条件,且成果不重复累计。
(四)上一年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次年要有新的业绩成果方能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及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及自高校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可先受理其个人申报,但必须在二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35周岁以下专任教师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三)任职年限须对年对年计算,以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现任职资格为起算时间,以申报高一级职务上报评审材料或评审时间为终止时间。凡在任现职期内不在岗者,应扣减其任职年限。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高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只能从已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或折算相加作为间隔年限。如按原学历和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的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任职间隔年限。
2.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其在外工作的业绩和贡献应作为评聘高一级职务的重要内容,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其在外工作的时间计算任职年限;经组织批准在职在国内短期(一年以内)学习和进修,在学习期间可按任职条件申报评聘高一级职务,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职年限,但工作量应达申报条件才能申报。
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国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原则上应扣除脱产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职年限,并按规定完成了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达申报条件的,可按任职条件申报评聘高一级职务。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作业绩、成果从任现职时算起。博士研究生首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科研业绩条件不硬性要求任现职以来,主要是评价其近几年来的科研业绩与水平。
(五)破格条件掌握与答辩范围说明:
1.破格分为学历不达标破格、任职年限未达标破格、越级晋升破格三类,凡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文件中相应规定的,属破格申报,均按破格条件掌握。
2.凡申报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规定学历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申报学科不同时)不一致的,均须按规定参加答辩,待答辩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后方可参加评审。
(六)有关学术成果的说明:
1.论文是指在国家认定的公开刊物(具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即ISSN、CN)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并至少能在知网、万方、维普三大数据库之一检索到。
(2)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的已经正式出版的核心期刊目录版本为准。学术论文被SCI、EI、CPCI、SSCI、A&HCI、CSSCI、CSCD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能提供有资质单位检索、收录证明的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主要媒体和《四川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省、部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3)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
2.同一种刊物同一期发表的论文只能计算为1篇,超过1篇按1篇计算。
3.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4.凡在一般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均不能作为业绩成果,其中核心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可以折算为1篇一般学术刊物论文。申报的论文中增刊或非学术会议、非学术组织的论文集不得超过1篇,超过1篇的按1篇认定。
5.教材与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合著须明确所起的作用、撰写的内容、字数,书中无说明的需附其他合作者共同出具的证明。论文汇编(非本人成果专集)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不在教材与著作范围。
6.凡在我院工作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能计入任职业绩成果。
7. 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教学和科研业绩成果,均须为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
(八)有关科研认定说明:
1.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学院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和专利证书。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2.跨校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只能计算分配到校的科研经费。
3.未经学院同意的校外合作课题,获奖后,我院又未列入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其校内项目完成人学院不予认可。
4.获奖的类别及排名以授奖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奖状)为准,当奖励的性质、级别或排名不明确时,由院职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术机构确定。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奖。
5. 参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省优质高职院校、省双一流建设、央财支持专业建设,以及院级以上专业建设(包括课程、团队、基地等)、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项目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院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或是学院立项、验收相关文件。
6.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材料为依据。
7.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和专利证书。
8.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学院院立科研项目。
9.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除特殊要求外,论文作者均限独作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第四章 评审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科评议组”和“基层考核推荐组”组成。(以上机构分别简称:“院评委会”、“学科评议组”和“基层推荐组”)
“院评委会”是负责评审学院各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学科评议组”是“院评委会”领导下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推荐的组织。“基层推荐组”是各基层部门成立的负责对本部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初评推荐的组织。
第十九条 “院评委会”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
“院评委会”设委员25人,由学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院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3名;其他成员,在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
(二)职责
对主管部门授权学院自主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即高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对学院没有自主评审权的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审核推荐到相关主管部门评审。
第二十条 “学科评议组”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
根据申报人数和学科分类,学校设立若干个“学科评议组”,申报人数较少的学科按照相近学科的原则合并组建。“学科评议组”一般由7至9人组成(单数),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其成员包括院内和院外专家,在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
(二)职责
审阅本学科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组织申报晋升中高级职务需要答辩的人员进行答辩,按照学院规定的指标,通过集体讨论、表决形成初步评议意见,向“院评委会”推荐。
第二十一条 “基层推荐组”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
各部门成立由本部门领导、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基层推荐组”,为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合理,推荐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二)职责
对本“基层推荐组”受理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评议其任现职以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向学院择优推荐晋职人选。
“基层推荐组”要拟定审核推荐办法,其中要对推荐组的组成原则、成员产生办法、审核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纪律、回避等做出规定(条件标准应不低于学院规定的条件标准)。特别是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德才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审核推荐办法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并报院评职办备案。
第五章 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
(一)符合学院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学院规定的“基层推荐组”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部门公章。
(三)所在部门“基层推荐组”推荐,对申报材料审核鉴别,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育人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参加一线实践锻炼情况、社会服务工作、培训进修情况及参与重大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推荐,在学院下达的指标内向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推荐评价要把师德放在首位,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凡有违反政治纪律言行、违反师德言行、违反廉洁纪律及因工作表现不好师生评价差的,一票否决,不予推荐。评价要全面审核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对于在优质高职职院校和“双一流”等建设等学院重点工作中表现积极的,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优秀的,积极承担育人工作的,要优先推荐;对部门工作安排推诿塞责,不服从管理教育,工作任务未完成或质量较差的,暂缓推荐或不予推荐。
(四)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申报审核情况,审议推荐意见,并将审核推荐结果及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将材料报送学院评职办。
第二十三条 资格复审
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等学院评职办组成部门分别审核有关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其中组织人事部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教务处、成教处审核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情况,科研处审核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工作等情况。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面向全院进行公示,同时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证件等参评材料统一进行公开展示,公示、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证件等材料一律不得参评。
第二十四条 学术水平鉴定
申报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主要业绩成果为论文、论著的,须提交任现职以来本人有代表性论文、论著共两篇(部)或其他教学科研成果(所交论文代表作应当是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由学院评职办统一组织送院外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中,须至少两名专家认为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并同意推荐,方能参加当年评审。
专家鉴定结果为合格的,三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学能力与水平测评
申报晋升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当年学院统一组织进行的教学能力与水平测评。未参加测评或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当年评审。
凡当年在学院组织的评教活动中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当年评审。
第二十六条 答辩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答辩:
(1)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破格晋升人员;
(3)未评聘过专业技术职务,直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取得合格学历不足规定的任职年限的人员;
(5)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
(二)答辩内容:
重点是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
(三)答辩形式:
由评职办统一安排,相关“学科评议组”负责答辩出题并组织专家答辩,由专家组做出答辩结论。
评审推荐答辩合格的,可参加“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第二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凡经资格复审、公开展示后无异议并通过教学水平与能力测试和专家论文(成果)鉴定合格者可参加“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规定人数的2/3。“学科评议组”专家审阅本学科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按照学院规定的指标,通过集体讨论、表决形成初步评议意见,向“院评委会”推荐。
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申报人须得到出席专家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 “院评委会”评审
经“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并公示无异议者,可参加“院评委会”评审。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规定人数的2/3。“院评委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须得到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九条 “院评委会”评审通过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学院具有自主评审权的职称系列提交学院审定后发文确认任职资格,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聘用,同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任职资格时间自“院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对学院没有自主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审核推荐到相关主管部门评审。
第三十条 “学科评议组”和“院评委会”评审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一)申报人员发表有本学科高质量高水平论著或论文者(被SCI、EI、CPCI、SSCI、A&HCI、CSSCI、CSCD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
(二)申报人员在任期内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或技能竞赛(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主办)三等奖及以上、省级教学成果或技能竞赛(省教育厅、人社厅等厅局主办)二等奖及以上、院级教学成果或教学比赛一等奖;
(三)指导学生获得过国家级(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主办)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省级(省教育厅、人社厅等厅局主办)大赛一等奖及以上;
(四)参加过重大专项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者(如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省级及以上教育改革、团队建设项目等);
(五)入选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培养考核合格,在评评审副高级职务时,入选院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培养考核合格,在评审正高级职务时;
(六)积极进取,不断提升学历的青年教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七)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者(如专利、发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以及政府聘请参与地方各项评审、参与面向社会与企业的培训等);
(八)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如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等;
(九)积极参加精准扶贫及支教、支农等工作,工作成绩突出的;
(十)向师资结构性问题突出的专业适当倾斜,但倾斜的对象只针对专业本身,不针对任何个人。
第三十一条 “学科评议组”和“院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学科评议组”组长或“院评委会”主任组织学习《申报评审条件》和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优先条件等文件规定;
(二)“学科评议组”组长或“院评委会”主任讲评审要求并宣布指标数;
(三)讨论决定投票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四)“学科评议组”评委审阅材料,全面了解申报人员情况之后进行集体讨论;或“学科评议组”组长向“院评委会”评委介绍本组评审工作情况后集体讨论;发现有师德问题和提供材料(含个人信息)弄虚作假以及学术失范者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投票表决。“院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评审时出席人数应该不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推荐,每张表决票中“表决栏”选“同意”数不能超过指标数,多选视作废票。表决最多不超过三轮,如出现通过规定票数的人数超过指标数,淘汰得票数低的人员。通过票数计算办法:实到人数×2/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六)复议。表决弃权票超过全体评委三分之一未获通过或未获通过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评委提出复议,可以当场重新评议和表决,仍未通过,不再复议(复议包括在三轮之内);
(七)会后“学科评议组”组长和“院评委会”主任组织填写《评审表》的评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学科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院评委会主任报告。有较大争议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应由评委会主任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评审。如系被评审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详,某些关键情况不清等客观原因,应通知本人补充材料;如因审查材料不全面、了解情况不深入、理解政策不准确等组织原因导致评审结果明显不准确,弃权票占半数以上的,应重新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复议。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相关材料由院评职办保存备查。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写诚信承诺书,并如实向各级组织提供所需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或在申报材料中发现有剽窃成果行为者,取消其近三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基层推荐组”及所在部门应正确理解把握《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申报规定,全面认真审查申报人材料,做出客观准确负责任的评价。若院评职办、“学科评议组”、“院评委会”在复审、评审中发现申报人有明显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学术失范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等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基层推荐组”及部门却同意推荐,或推荐意见与其实际表现有明显差异的,学院将严肃追责。
第三十六条 评委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负责地承担评审工作,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申报评审条件》及评职相关规定,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如实记录评审意见,严守工作纪律,公道、正派,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循私情,既不迁就照顾,也不压制刁难,坚持标准,独立行使评审权,保证评审质量。
若评委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纪律、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学科组、院评委会施加影响,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评审机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评审结果由学校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不得泄漏评议、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评审结论内容和表决情况,未得到学科组组长授权,评委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院评委会”、“学科评议组”和“基层推荐组”的成员以及评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凡本人是申报人或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回避。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职称评审问询渠道。学院评职办不受理口头问询,凡对评审持异议并向学院评职办提交书面问询函者,由学科组组长负责组织回复并报学院评职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非教学部门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律按学科到归口系、部参加基层推荐。
第四十一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需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的基本能力,通过所在部门考核推荐,交院职改办及时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认定任职资格并办理聘任手续,不参加每年集中评审。
第四十二条 以考代评系列(指经济、会计、统计、卫生、计算机软件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学院审批同意报考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以及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不再参加评审,由学院根据岗位情况审核聘用。考评结合系列(指经济、会计、统计、卫生、计算机软件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学院审批同意报考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
第四十三条 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入我院的人员,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后,方能申报确认教师、研究及实验系列等同原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任职资格。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学院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未达到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只能确认为比原专业技术职务低的任职资格。
院内申请同级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试用一年,经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达到所申请确认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确认程序同申报评审程序。
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转入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确认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业绩成果,可计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以来及转入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但重点考察转入岗位的成果;任现职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条件
附件2: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条件
附件3: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条件
2019年12月6日